• * *

    • * *

    • *

科越云通关关务资讯

行业解决方案

热搜关键词: 合规认证 云通关报关平台 智能通关系统 AI报关引擎 AEO合规管家

企业海关法律风险防范:简述担保放行

来源: 2021-09-06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有时候企业在进口减免税设备时,该设备已到港一个星期了,但向海关申请的《征免税证明》尚在办理中,遇到这种情况时企业应该怎么做呢?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一)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二)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三)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企业可以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办理税款担保手续以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对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放行制度,既便利进出境经营业务,促进对外贸易提高效率,同时,对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也将产生较强的制约作用,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按时履行其承诺的诸如补充单证、补缴税款等义务。
一、担保放行的定义
  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是担保人因进出口货物税款或某些证件不能及时备齐而向海关申请先予放行时,以向海关交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法定方式向海关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在通关活动中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海关监管货物的安全性,避免因纳税人无偿付能力或不履行义务而对海关造成的风险。
二、担保放行的范围
  1.基本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在通常情况下,下列情形可适用海关事务担保:
  (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充有关单证的;
  (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4)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
  (5)暂准(时)进出口货物[1];
  (6)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7)进口加工贸易保税货物[2];
  (8)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当事请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2.特殊适用
  因上述各种原因未办结海关手续,而收发货人要求海关放行货物,应当向海关担保,这是担保制度的一般原则。但根据海关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如进出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设立担保的情形,则也适用海关事务担保。主要有以下情形:
  (1)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3];
  (2)申请扣留或者放行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的;
  (3)进口经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求提供担保的产品的;
  (4)有违法嫌疑,但无法扣留或不便扣留的;
  (5)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超缴的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3.免予适用
  《海关法》在第六十六条中也规定:“如其他进出境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实践需要规定免除担保的情形,则按照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这种“免除担保”的特别规范优于“凭担保放行”的一般规范。因此,在这种特别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因各种原因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可以免除担保被收发货人先予提取或装运出境。例如《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根据加工贸易项目的性质和企业的资信级别,对一部分加工贸易项目施行具有免除担保意义的“不设银行保证金台帐”措施等。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我们也会在以后的法律信息中详述。
  4.不予适用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接受担保其他情况,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三、担保放行的形式
  进出口货物担保的形式有两种:缴纳保证金和提交保证函。
  保证金是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对要减免的进口货物在未办结有关海关手续之前,担保人申请先期放行货物的,应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应相当于有关货物的税费之和。
  保证函是由担保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件。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必须是中国法人,可由申请单位的开户银行担保。
四、担保放行的程序和期限
  1、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申请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海关进行审核后,确定担保的形式。
  2、以保证金形式申请担保的,由报关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有关货物的进口税费等额的保证金。海关收取保证金后,向报关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
  3、以保证函形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的公章,一份留海关备案,另一份由担保人留存。
五、担保的销案
  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事先规定的义务后,海关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予以销案。未能按担保期限办理销案手续的,海关将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1、将保证金抵作税款、责令担保人按规定补办进出口手续,并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处以罚款;

2、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并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处以罚款。 (作者:仇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