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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取消监管 加工贸易后续监管料将趋严

来源: 2021-09-13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8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16年第45号公告,自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自年初开始一直受到加工贸易企业关注的取消审批的传闻终于落地。本文为您搜集整理了这一政策变化的来龙去脉,以期帮助加工贸易企业准确把握政策要领,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同时积极应对变化,做好风险防范。


 

一、45号公告的背景


 

按照45号公告,在全国范围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总体部署作出的决定。


 

2016年1月4日,国发[2016]4号意见在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基本原则中指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加工贸易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开放型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加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深化人文交流,提升服务水平,助力创新发展”,同时,在“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的部分分别提出了“深化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 、“建立加工贸易新型管理体系”、“优化监管方式”、“加快推进内销便利化”和“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5个方面的具体指导意见。


 

2016年5月5日,国发[2016]27号意见将“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政策”作为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一项重要措施加以强调,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二、45号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取消商务部门的加工贸易审批,包括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2项。


 

商务主管部门不再签发: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不再签发: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


 

二是加工贸易企业须凭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有关设立或变更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许可证件。


 

三是强调内销须征收税款和缓税利息,涉证料件还应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关税配额农产品内销的专门要求。


 

四是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在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制度。


 

 

三、45号公告的解读


 


 

取消加工贸易审批是国家为了促进外贸回稳向好、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具体体现,对于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快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同时,作为加工贸易企业也应该充分注意到,取消审批绝不是取消监管,相反,前期审批的取消将带来更为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国发[2016]4号意见中就明确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加快推进商务、海关、质检、税务、外汇等部门与加工贸易企业多方联网,实现部门联动。在有效防范风险、确保税收的前提下,适时完善现有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简化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是政府部门深化改革的方向和要求,两者不可偏废,缺一不可,45号公告中在取消加工贸易审批之后紧跟着强调“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表述正是落实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难怪有媒体在分析了公告的内容之后惊呼“批准证取消只是个表象”。加工贸易企业千万不可只见其一,不见其二,忽视了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含义和影响。


 

小编建议广大加工贸易企业在充分享受改革红利、用好政策、促进发展的同时,清醒地认识到取消审批与强化后续监管的同步性,对后续监管的加强提前做出应有的准备,实现合理合法应对,避免因忽视相关风险导致企业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