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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设备后续业务以及风险提示

来源: 2021-09-06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作者:姜瀚钧律师
 

来源:德衡西海岸

欢迎赐稿,邮箱:chinacl2009@aliyun.com



小伙伴们你们知道取得减免税设备后续需要注意些什么吗?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一个问题!那就是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由此产生了减免税设备后续业务,在海关监管期内,如果减免税设备需要退运出境、出厂维修、与其他企业之间结转、内销补税、跨海关监管区使用、抵押贷款时,必须先到海关办理相关的后续业务。
1、免征税设备退运
  指企业需要将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时,向海关申请获得许可的业务。
2、征免税设备的结转
  指企业因故需要将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货物,转让出售给另一个享有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时,由转入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出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3、征免税设备内销补税
  指企业因故需将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货物,转让、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给境内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时,向海关补缴税款获得许可的业务。
4、征免税设备异地监管
  指企业因故需要跨海关监管区使用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货物时,向海关申请获得许可的业务。
5、征免税设备抵押贷款
  指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将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货物想金融机构设立抵押贷款。
6、征免税设备解除监管
  指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项目单位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办结补缴税款手续或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
  以上问题必须要注意,稍有不慎,可能构成走私,走私的成本是很高,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能被处于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偷逃应缴税款五万元以上,那么就已经构成犯罪,不仅要判处刑罚,而且处偷逃税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值得注意的是,走私犯罪最高刑期可达无期,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普通物品罪的死刑,但是动辄一到五倍的罚金和起刑点的非常之低,可以见得国家对于打击走私是抱有很大决心的。
 

所以对于减免税设备的使用要慎之又慎,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