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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项下CBP如何适用“首次销售”规则

来源: 2021-09-13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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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关联方交易项下CBP如何适用“首次销售”规则 》一文中,笔者已经说明了在涉及中间商的多方交易中,至少涉及两笔及以上的交易。以两笔交易为例,A关境内制造商向B关境内中间商出售货物视为“首次销售”,B关境内中间商向美国境内进口商出售货物视为“二次销售”。而适用“首次销售”价格作为审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的适当依据须符合 三个条件:真实善意的交易(Bona Fide Sales)、货物明确出口到美国(Clearly Destined for Export to the United States)和独立交易(Arm's Length Trans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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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A关境内制造商、B关境内中间商和美国境内进口商存在关联关系,在关联方交易项下,在适用“首次销售”价格作为审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的适当依据时,将影响“独立交易”的成立。笔者通过解析与点评下列案例帮助读者理解该规则。


案例


一些美国零售商向美国V公司订购一批女式鞋包,美国V公司将订单转送给英国V公司。收到美国V公司的订单后,英国V公司向意大利V公司订购了一批女式鞋包。完成生产后,货物直接运至美国。英国V公司销售给美国V公司的价格,相较于英国V公司从意大利V公司处收购的价格高出25%。


美国V公司是英国V公司在美国的“进口代理商”,代表英国V公司在美国境内接受美国零售商的订单。英国V公司是意大利V公司的独家经销商。上述交易各方具有关联性。


问题是:英国V公司与意大利V公司之间的“首次销售”价格是否可作为审定货物出口到美国时的成交价格的适当依据?


解析


在本案中,现有证据支持“货物明确出口到美国”的成立和否定 “真实善意的交易”的成立。但是,本案的最大争议点在于关联方交易项下, “独立交易”是否成立,或者在何种前提下成立。


如果交易方是关联公司,则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特殊关系不影响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接近测试价格。


CBP(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判断“特殊关系是否影响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时,采取个案审查的形式。下列情形可证明“特殊关系不影响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


  • 交易方之间的定价方式符合行业内的一般定价惯例

进口商必须有行业内的一般定价惯例的证据,并提供根据行业内的一般定价惯例计算得到的转让价格。


  • 交易方之间的定价方式同卖方与非关联买方之间的定价方式一致

这种方法适用于卖方向关联买方和非关联买方出售相同商品,并以一致的定价方式确定价格的情况。


  • 交易方之间的定价足以确保卖方收回所有成本加上利润(相当于卖方在一段时期内销售同一类别或种类的货物所实现的总利润)

这种方法通常被称为“所有成本加利润法”,评估了关联方的成交价格是否补偿了卖方的所有成本加上一定数额的利润。


确定成交价格的可接受性的另一种方法是证明在审查中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与同时或大约同时出口到美国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测试价格”非常接近。具体而言,根据测试价格法,如果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接近下列“测试价格”之一,则关联方交易的成交价格是可接受的:


  • 向在美国境内非关联买方销售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 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倒扣价格或计算价格


(仅当上述提及的用于比较的价格,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出口到美国的商品有关,才可适用上述“测试价格”)


综上所述,因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英国V公司与意大利V公司之间的交易是“真实善意的交易”和“独立交易”,CBP裁定英国V公司与意大利V公司之间的“首次销售”价格不得作为审定货物出口到美国时的成交价格的适当依据。


点评

关联方交易项下, CBP适用“首次销售”价格作为审定成交价格的适当依据时,是否有证据证明“独立交易”的成立是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关联方交易涉及特殊关系确认、转让定价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在适用 “首次销售”价格作为审定成交价格的适当依据时需格外谨慎。


转自: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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