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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的行政复议案例

来源: 2022-06-27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2012年5月,我所代理了北京某公司不服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在海关总署复议部门主持的调查听证期间,我方与被申请人围绕着北京公司是"笔误"应"删单重报",还是"申报不实"应"行政处罚"这个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北京海关撤销罚款50.8万元的处罚决定,改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该案案值不大,但无论是争议焦点还是最终适用的程序都有很强的典型性。在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中,海关总署政法司和北京海关缉私局法制处态度平和,尊重当事人,但在纯理论问题上锱铢必较,反映了法律人较高的职业素养。下面附上《行政复议申请书》,供大家借鉴。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电话:略
  被申请人:北京海关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
  关长:略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2年4月25日作出的京关缉违字(201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北京海关对同一事实先后做出了相互矛盾的两个处理决定,显属错误。
  本案事实为:2011年3月1日,我公司代理石家庄恒茂源贸易有限公司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医疗器械,分别为:四维验证系统1台,单价450000美元;光野验证仪1台,单价430000美元,计划系统2台,单价550000美元。在申报过程中,报关员按照客户提供的"运单、发票、详单、合同、代理协议、报关委托书"及商品信息填制报关 ,客户提供的发票是三个品名,只列有每个品名的单价,没有列明每个品名的总价。由于报关员粗心,误将"计划系统2台"看成与前两项完全一样的"1台",导致实际应为"1100000"美元的总价申报成"550000美元"。
  第二天海关电脑系统显示"拒绝接单",我公司报关员随即查询海关的退单框,未发现该单据,遂马上找当时海关的值班科长,科长在其办公桌上发现了该票单据。经核对,我公司报关员发现了这一笔误,于是马上申请删单重报。科长要求我公司提交正式申请。
  3月4日,我公司向首都机场海关提交了正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现场科长表示同意,并签名确认。其后两天我公司报关员由于家里有事没有与海关加强联系,同时也未告诉公司领导和其他同事,导致我公司一直坐等海关通知。两天后等来了该申报单己经转交缉私的通知。
  以上事实表明:首都机场海关己经对我公司申报笔误行为做出了准许删单重报的决定。具体原因如下:
  l、根据《报关单专业审单退单操作规程(试行)》(署税发[2011]453)号第二条的规定:
  退单是指报关单电子数据接受申报后,专业审单关员在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时,因申报人申报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或不满足海关管理需要的,将报关单电子数据退回申报人要求进行修改的操作方式。
  同时第八条规定:
  审单关员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退单,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处理:
  (一)企业提出退单申请的;
  (二)经验估发现申报不符的;
  (三)其他海关不允许退单的情形。
  我公司此次申报前期一直完全按照《规程》的规定进行:我公司涉案货物未经过验估,海关对我公司有笔误的申报退单,我公司提交申请,海关签字确认。
  海关显然认为不应该按照《规程》第八条说的"不得退单,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处理"对待这票货物。所谓"海关有关规定",主要就是《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如果海关认为我公司申报存在违法行为,不可能出现退单的程序,更不可能签字同意我公司删改单申请,而是直接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2、如何看待海关官员在我公司《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 》上签字确认的行为?
  我公司认为:海关官员身着制服在办公场所的任何工作处理,均非个人行为,而是代表海关履行公务。这与经办官员的职位、级别等毫无关系,海关内部每一项职能的履可能会有一些内部制约审批程序,如三级审批,集体审议等等,但这种内部的制约程序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对抗管理相对人的合理诉求的理由,海关系统外的单位不可能知道海关内部的约定。所以,我公司对海关关员在《申报表》上的签名行为有充分理由相信是代表海关作出的决定。
  至于该《申请表》上出现的"同意/不同意修改/撤销"的选项问题,我公司认为:海关在该《申请表》上签字时未对上述选项进行勾选,这说明《申请表》有两个解释都是合理的:海关同意撤销该报关单,或者海关不同意撤销该报关单。我们认为:从行政法基本原理来看,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存在两个相反解释的时候,应按照最有利于管理相对人的制度选择。所以,我们认为:海关此举意味着同意我公司删改单。
  既然海关同意我公司删改这一票单据,为什么又突然移交缉私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这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个是正确的?哪个是错误的?问题是: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申请表》未事先被撤销,依法有效。
二、我公司此票货物的瑕疵申报显然属于笔误,依法应作删改单处理。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我公司在此次申报,向海关提交的合同、发票、箱单等单据齐全真实一致,均显示了进口货物的台数、单价和总价,只是在报关单上出现了一个明显笔误,将单价看成总价。事实上海关在审单环节也的确马上就发现了这一明显矛盾,做退单处理。
  世界上哪个企业会采取这样的方式走私违规?这样明显的笔误如果还不算是笔误,那么什么样的错误才算是"书写失误"?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那么某企业在报关单上申报海关一栏写成"手都机场海关"是不是也构成申报不实?
  我们不知道海关内部有没有一个关于"书写失误"的具体界定标准,但至少没有对外公布过。在本案中,海关经办人员依据的是什么移交标准?缉私部门又依据的什么标准处罚?这些关键材料北京海关既未对申请人出示,申请人也无任何其他渠道获知。但我们深信:在"书写失误"界定标准问题上,海关肯定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说明,不可能完全依据经办关员的自由裁量。我们希望在复议环节北京海关能够在这一点上提供早已生效的规定和令人信服的证据。
三、我公司申报笔误行为依法应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我公司此次申报完全符合这一规定。
  我公司此次申报完全符合这一规定。
  首先,申报笔误仅仅存在于报关单中,其他附随单据真实准确。
  其次,错误存在时间短,从申报到退单不到24小时。
  再次,我公司及时提出删改单申请,属于及时纠正。
  最后,此笔误并未产生危害后果。由于发现较早,处理及时,通关过程尚未进入查验、征税、放行等环节,仅仅在人工审单过程中就被发现并退单,并未出现任何危害后果。
  综上,我公司申报笔误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的规定。
四、几句多余的话
  任何一个货代公司或者报关行,每天代理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多的几十票、几百票,少的几票,报关单动辄几百张,每票收取微薄的代理费,这种特殊性质的工作做得久了,笔误失误在所难免。出现了问题,海关严格管理,根据不同情节不同处理,这点我们也能理解。但不应该一刀切,不分情节,一律移交缉私给上一棒子。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不是科学意义上的管理,也不符合《海关总署在缉私办案中实行宽严相济加强理性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如果都按这个做法办案。中国剩不下几家货代和报关行。
  我公司这样一个微小的失误,竟遭到五十多万元的罚款,这样的处理是否公平?五十多万元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在激烈竞争中苟延残喘的小型货代公司来讲无异于宣判死刑。頂重压举螳螂臂与管理机关论道辩理,。难以言表。但生死存亡之际,只能如此。
  如今公司已经业务停滞,人员四散。寥寥留守者终日木然枯坐,静候权威部门的宣判。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此,特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