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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遇到海运事故,哪些情况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来源: 2022-08-11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ccmagazine) 

  

海运事故有很多种表现形式,船舶搁浅就是其中十分常见的一种。那么,各位看官,您知道船舶搁浅类型是怎么划分的吗?又有哪些原因会导致船舶搁浅?
 


但是,您真以为今天我们要讲的就是船舶搁浅这么简单吗?

小编傲娇地表示:“当然不是!”


 
实际上,船舶搁浅只是本文主题的一个切入点而已啦!因为外贸人更需了解的应该是:在不幸遇到海运事故时,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进行赔偿的?货损的分类有哪些?货损又是怎么赔偿的?

So,快去get这些技能吧!


 

且看下文分解!


 

Question 1:搁浅那些事儿,你都知道吗?


 

背景案例

2012年3月15日21时15分许,新加坡籍集装箱船“BARELI”在从宁波开往福州江阴港区途中,于江阴港附近海域触礁。

搁浅的类型

一般情况下,船舶搁浅分为两种情况——软搁浅,即船舶搁浅于软的海床上;硬搁浅,即船舶搁浅于硬的礁石上。显然,背景资料中的新加坡籍货轮搁浅事故属于硬搁浅范畴。

搁浅的四个原因

1.由于船长、驾驶员、引水员或其他船员的航行疏忽而搁浅;

2.受风浪、气流影响,船只被推向海岸而搁浅;

3.在有限的水域中,为避免与他船发生碰撞而搁浅;

4.为了防止船舶沉没而故意使船舶搁浅。


 

Question 2:保险公司赔不赔?


 

背景资料中的新加坡籍货轮所遭遇的意外情况是搁浅事故——船舶在航行或锚泊中遭受意外造成船底与海床或浅滩紧密接触,使之无法航行,处于静止或摇摆状态,并造成船体损坏或停航12小时以上——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

但是,如若船只遇到座浅事故——船舶在停泊时,因潮水或装载的原因,使船舶出现吸底现象而坐落于水底,以及船底与水底摩擦而又未搁浅所造成的损失——则属除外责任范畴,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因此,大家一定要搞清搁浅与座浅的区别,因为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的关键就在于:遇险船只的情况究竟是属于前者还是后者。

搁浅与座浅的三点不同之处

1.搁浅事故发生的原因具有不可预见性,座浅事故发生的原因具有可预见性;

2.搁浅时的船舶处于运动状态,如航行、走锚;而座浅前的船舶则处于停泊状态;

3.船舶搁浅是保险公司承保的海上风险;而船舶座浅为除外责任。

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购买了保险,遇到船舶搁浅等海运事故时,货主的确可以进行理赔,但理赔金额是怎么确定的呢?保险公司又是怎样进行赔偿的呢?


 


这就牵扯出两个概念: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


 

Question 3:全部损失怎么赔?


 

货物的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的定义

保险标的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生灭失,或受到严重损坏而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不再具有任何商业价值。

实际全损的理赔

被保险人无需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即可向保险人请求按保险金额获得全部赔偿。

实际全损的四种情况

1.保险标的物已遭毁灭,如船舶与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或货物被大火毁灭;

2.保险标的物在属性上已毁灭,原有的商业价值已不复存在,如茶叶遭海水浸湿后香味尽失、水泥浸海水后变成块状;

3.被保险人已不能恢复其所丧失的所有权,如船舶与货物被捕获或扣押后释放无期,抑或已被没收;

4.船舶失踪已达一定时期,如半年仍无音讯,则可视作全损。

推定全损的定义

实际全损已无法避免,或者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已超过货物真实抵达目的地后可实现的价值,可视为已全损。

推定全损的理赔

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如被保险人不发出“委付通知”,则视其为按部分损失进行处理。

推定全损的适用性

推定全损以船舶、货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但实际全损尚未形成为前提,因此,若实际全损已发生,或尚未发生部分损失,不适用于推定全损。


 

Question 4:部分损失怎么赔?


 

与全部损失相对应的是部分损失,按造成损失的原因,它可被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的定义

在海运途中,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合理做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理赔

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进行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如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

共同海损需满足的六个条件

1.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如果危险仅危及到船舶货主货物,则不构成共同危险。例如,某远洋货轮,运一批冻虾到美国,途中,船上冷藏机失灵,致使几千吨冻虾全部腐烂。此项冻虾的损失不能列入共同海损,因为冷藏机失灵只危及到货物的安全,并没有危及到船舶的安全,故此损失只能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即船长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损害,但为了避免船和货遭受更严重的共同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措施。例如,船舶在航行中,货舱起火,船长明知向舱内灌水会造成货物的损失,但却必须这样做。

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例如,为了使船舶脱浅,反复使用快进车、快倒车,以使船舶松动,得以脱浅的措施,这种措施对船舶主机造成的损害应列入共同海损,因为所采取的措施已超出了船舶主机正常的使用范围。

4.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有效果。在非常情况下,船方所采取的措施,达到了全部或部分保全船舶和货物的目的。否则,没有获救财产的价值,也就失去了共同海损赖以存在的基础。

5.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且这种危险必须处于紧迫的情况下,如不及时采取措施,船货就有可能遭到严重的损失。

6. 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火灾将发动机烧坏,发动机的损失就不是共同海损;而雇拖轮将船拖到附近港口修理,支付的拖轮费及其他的相关费用就是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的定义

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损失;它不是为了共同利益而做出的牺牲,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未达到全损程度,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承担,且往往由其引发接下来的共同海损。

参考来源:吴定富.《保险原理与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cweek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