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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百例差错诊断(一)

来源: 2021-09-08 阅读文本仅需3分钟

案例一:“成交方式、运保费申报需谨慎”

 

经营

单位

××(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报关

单号

221020081108××××××

申报

品名

自行车车架等

××(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EXW成交方式进口自行车零件一批,由于报关员的操作习惯,在申报运费时直接按常规运费单价:502/198/2即每吨198美元向海关进行申报。货物完税放行后,海关统计处事后审价,要求收货人提供具体运费及相关费用的发票后发现,在前期换单时支付过相关到付运杂费,故海关据此要求企业补征税款,并以此提供工厂交货后到目的港起卸前的相关运杂费提供量化的资料,同时更改报关单“运费栏”,将货物运至进口港起卸前的相关运杂费一并计入征税。

 

海关退单提示

价格审核,将相关运杂费计入“运费栏”, 并更改报关单“运费栏”

 

 

 

 

 

 

退单诊断分析

1、依据海关总署2008年52号公告(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成交方式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进口填报CIF,出口填报FOB”。《成交方式代码表》中的成交方式有六种:CIF、CFR(CNF或C&F)、FOB、C&I、市场价和垫仓。由于该票进口货物实际成交方式为EXW,即“工厂交货价”,必须先进行转换后按海关规定进行申报。根据EXW的定义,转换后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应为FOB。此案例中的成交申报正确。

2、根据海关总署14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口货物的运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实际运输成本或者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照此规定,运费的申报首先考虑的是有无实际相关运费发生,而不应该按习惯用“单价”或“费率”进行申报。只有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海关才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实际运输成本或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运费部分,应以进口商为进口此次货物实际支付的费用为限。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实际运费在进口时尚未确定的情况。例如,运费为统一结算的运费合同,即进口商在一定时期内,如每月底与运输公司统一结算。为此在每次进口申报时,进口商可能难以准确估算实际发生的运输费用。此时进口商可以用估算金额向海关申报,并在申报时向海关声明其运费为估算额。待实际金额确定后,进口商应以补充申报的形式向海关申报实际运费与估算额的差额部分。所以此案例中报关员直接按运费单价申报是错误的行为,而是应该询问收货人有无实际运输费用发生,并提供相应的发票予以支持。

3、当然此案例还要特别注意的是EXW要考虑到工厂到装运港之间的费用也要计入运费向海关进行申报。诸如此类的如FCA、FAS等也要考虑到货物出口前的相关费用问题。

 

改进

措施

1、注意《2010通则》、《2011通则》项下贸易术语与“成交方式”栏的对应关系

2、各贸易术语项下运保费及其相关费用计算的风险防范

海关法规依据

1、海关总署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